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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网购退货办法 这些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时间:2017-01-12  作者:贸商网  点击:182  评论:  字体: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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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等。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答记者问时表示,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补充三类不适用退货商品
  
  实际上,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杨红灿举例说,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一对一”确认;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等等。
  
  在此情况下,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消法》基础上列举了三类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便于经营者对某些确实不宜退货的特殊商品进行事先明确排除。
  
  杨红灿指出,过去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为此,《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杨红灿说。
  
  这三类具体为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不履行退货将面临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消法》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退回商品应当完好。但是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办法》在充分论证和慎重研究后,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具体为,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
  
  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一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二是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天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天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
  
  “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杨红灿说。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mao3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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