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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出新规:第三方平台必须实地审查

时间:2017-02-15  作者:贸商网  点击:132  评论:  字体:T|T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社会各界可于2017年3月9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络餐饮出新规:第三方平台必须实地审查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二)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四)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进行更新。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签订协议,或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违反此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编辑:mao35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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