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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

时间:2016-07-19  作者:贸商网  点击:185  评论:  字体:T|T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暂行规定》7月18日正式实施,各项监管标准普遍提高,未来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程度将得到明显改善。
  
  从受访机构的观点看,行业目前较为关注《暂行规定》对于结构化杠杆风险的控制。
  
  《暂行规定》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该要求相对于目前市场情况而言普遍中等偏低,新规对杠杆使用的明确限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或将对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格上理财首席研究员张彦表示。
  
  事实上,由于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暂行规定》对于存续期的结构化产品影响不大,但新发产品显然将受到影响。
  
  “例如,固收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且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这意味着,结构化债基的杠杆倍数只能在4.6倍,”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优先级资金成本高达5%的情况下,这一杠杆倍数很难赚到钱。”
  
  据悉,目前行业内的杠杆水平已经在平稳下降,与新的要求差别并不大,所以《暂行规定》的实施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机构对此已经有一定预期,加之市场并未出现趋势性行情,据我们了解,当下资管机构的杠杆水平并不是很高。”北京某家私募基金内部人士表示。
  
  此外,《暂行规定》对私募做投顾的准入门槛有严格要求,要求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条件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编辑:mao3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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