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商网本站服务帮助中心手机版

贸商网

  • 全站
  • 招商
  • 供应
  • 求购
  • 产品
  • 资讯
  • 展会
  • 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贸商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企业国资交易监管办法出台 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企业国资交易监管办法出台 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时间:2016-07-05  作者:贸商网  点击:189  评论:  字体:T|T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项经国务院同意公布施行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编辑:mao35)

顶一下
发表评论

共有0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贸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转载请必须注明贸商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网站服务:QQ:2632106543 广告洽谈:QQ:2632106543 Email:2632106543@qq.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6030072号-7

版权所有 贸商网 Copyright ©2014-2024 mao3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