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商网本站服务帮助中心手机版

贸商网

  • 全站
  • 招商
  • 供应
  • 求购
  • 产品
  • 资讯
  • 展会
  • 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贸商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沈阳法院:对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犯罪行为一律判实刑

沈阳法院:对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犯罪行为一律判实刑

时间:2011-11-19  作者:贸商网  点击:92  评论:  字体:T|T
猪肉里有瘦肉精,大米里有保鲜剂,鸡肉里充斥抗生素……如今一些地方不法商人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时出现。对此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法院将对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犯罪行为从重打击,一律判实刑。

    据悉,今年1至10月,沈阳两级法院共宣判了46件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9起案件。这19起案件的犯罪动因全是因为食品生产者或是销售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了非食品添加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边锋介绍,对往食品里违法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法院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重判,而且一律判实刑,绝不宽容,让制假者受到严惩,如果基层法院要判处缓刑,须到市法院请示指导。目前沈阳基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罚中,最轻的也是拘役,以有期徒刑1到4年居多,没有缓刑。

    边锋还证实,对于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犯的行为也要依法打击。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而居间介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受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等犯罪活动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


(编辑:mao35  来源:新华网)

顶一下
发表评论

共有0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贸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转载请必须注明贸商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网站服务:QQ:2632106543 广告洽谈:QQ:2632106543 Email:2632106543@qq.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6030072号-7

版权所有 贸商网 Copyright ©2014-2024 mao3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