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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出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时间:2011-12-03  作者:贸商网  点击:142  评论:  字体:T|T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坏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对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重点加以保护。

    (一)鱼类

    海水鱼:带鱼、大黄鱼、小黄鱼、兰圆▲(shen)、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梭鱼、鲆、鲽、鳎、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线鱼、鲳鱼、▲(mian)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

    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bo)鱼、红鳍▲(bo)鱼、鲮鱼、鲫鱼、鲥鱼、鳜鱼、鲂鱼、鳊鱼、鲑鱼、长江鲟、中华鲟、白鲟、青海湖裸鲤、鲚鱼、银鱼、河鳗、黄鳝、鲴鱼。

    (二)虾蟹类

    对虾、毛虾、青虾、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青蟹。

    (三)贝类

    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瑶、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河蚌。

    (四)海藻类

    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篱、海带、麒麟菜。

    (五)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

    连藕、菱角、芡实。

    (六)其它

    白鳍豚、鲸、大鲵、海龟、玳瑁、海参、乌贼、鱿鱼、乌龟、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的水产资源情况,对重点保护对象,作必要的增减。

    第五条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

    各种经济藻类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应当待其长成后方得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合理轮采。

    第六条各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巢、灌江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增殖水产资源。

(编辑:mao35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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