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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专车广告“尺度太大”?“黑”对手被指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5-06-26  作者:贸商网  点击:168  评论:  字体:T|T
神州专车广告“尺度太大”?“黑”对手被指不正当竞争
  良好的营销和低劣的炒作,有时差别就在一个度。越过了边界,正面的营销就会变成自身的负面,不仅不能起到推广自己产品与形象的作用,甚至可能杀敌八百自损两千,促使市场与用户转向竞争对手。
 
  神州专车的海报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其言论将专车等同于黑车,列举的问题似是而非,混淆一般专车与黑车的关系,内容存在问题,并且广告的诸多细节直接指向竞争对手uber,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6月25日,一则重磅消息投向互联网专车市场,这则主题为“Beat U,我怕黑专车”的海报瞬间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从发布的海报来看,众多名人手持的带有“U”字母的警示牌,并附上自己的“黑专车”的不满以及各种担忧,吴秀波、海清、柳实等众多名人参与其中。其中,一些代言者的口号为“跟陌陌比约炮,跟微信比社交,朋友,你是来开专车的吗”“乌伯,我们不约”等字眼被指在“黑”专车市场的另一个主力玩家——Uber。
 
  由于Uber的私家车接入模式较为简单,在进入中国后很快有了自己的份额,这使得国内的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分析人士指出,神州专车正是抓住了Uber安全方面的把柄,才出了上述海报。
 
  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一位互联网法律专家对《财经》记者表示,“比较广告对Uber涉嫌商业诋毁,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对行业而言,攻击Uber也涉嫌引发大众对其它互联网专车企业的反感。”
 
  对于名人代言,该人士对《财经》分析称,参与代言者,忽视了广告代言者的责任和法律风险,其中律师、娱乐名人参与商业广告代言更有职业伦理问题。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它产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飞律师对《财经》表示:“神州专车的海报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其言论将专车等同于黑车,列举的问题似是而非,混淆一般专车与黑车的关系,内容存在问题,并且广告的诸多细节直接指向竞争对手uber,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吴飞表示,就比较广告而言,其广告言论没有科学依据,直接对其他同类产品发表混淆视听的负面对比,涉嫌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规定的禁止性比较广告。
 
  在吴飞看来,现在互联网市场竞争存在较多不够规范之处,有不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违背了一般的商业伦理,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威胁,这种情形已经在此前的多个案件中被法院所申斥,互联网竞争不是丛林法则,期待市场竞争者能够尊重一般的市场道德,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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