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起诉滴滴
今年2月,高德起诉滴滴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内部某高级经理劝诱掌握商业机密的六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索赔7500万,而滴滴提出管辖异议。近日,被北京朝阳法院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滴滴提出管辖异议是以侵害商业秘密可能涉及技术秘密,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阳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此前报道,高德的某高级经理被滴滴挖走,而后,在此经理和滴滴的劝诱下,高德的另外6位工程师也一同离职去滴滴上班。在竞业限制的约束下,滴滴只得把这7位工程师安排在滴滴的外包公司中智,过后回迁到滴滴就行。
就在6位工程师离职的同时,高德的相关商业机密也被带走了。高德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滴滴、中智、7名前员工告了,其中涉及8项诉讼。诉讼内容一方面是要求滴滴辞退7名员工,并分别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万元,共7000万元。再者,滴滴虚假广告:“滴滴拥有87%以上的中国专车市场份额;99%以上的网约出租车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索赔500万,共计7500万。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当中。然而,约车和地图并没有业务冲突,为何要刀刃相见呢?而且提出的赔偿多达7500万,一个跳槽员工的价值高达1000万,不会太多吗?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小道消息:滴滴在不断发展壮大后,很有可能要自己做地图,为了减少对第三方的依赖,打车软件做地图是大概率事件。而此次从高德挖走的人都是“掌握高德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研发人员”。
由此看来,这7位挖走的人才还真值这么多钱。我们可以先来看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1、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2、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从这赔偿标准可以看出,高德7500万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地图、打车的受众基数非常大,侵权影响范围波及到你我他。
话说回来,商场如战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铤而走险还是会存在的。
(编辑:mao35 来源:搜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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