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出炉,当中明确,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意见》提出,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同时应鼓励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意见》自2017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意见》中明确,五类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当中包括: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同时,逐步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同时,《意见》中也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确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及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外围公交换乘枢纽
停车应实行低收费
《意见》中明确,要在全省推行停车服务的差别化收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其中,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而在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在计费方法方面,《意见》也予以明确,要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收城市占道费单位
要公开收支信息
在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编辑:mao35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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