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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版旅游条例出台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时间:2016-11-28  作者:贸商网  点击:105  评论:  字体:T|T

山东旅游

  山东省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旅游条例”),该条列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列规定了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为处理时间设下“硬杠杠”。

  焦点1 旅游投诉处理将提速,能当场办的就当场办

  新版旅游条例中规定,山东省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旅游投诉受理转办机制,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为处理时间设下“硬杠杠”: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

  焦点2 没有经营许可,不得在互联网群里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不久前的国庆长假里,山东市民小曹参加了一个让她很后悔的“旅行团”。“组织这个‘旅行团’的是一个旅游QQ群里的资深驴友,我看着价格挺便宜,组织的人经验也挺丰富,就参加了,谁知道一路上好多答应要去的景区都没去,最后还又多收了不少钱……”她说。

  新版旅游条例中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而且,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焦点3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对未成年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新版旅游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免费开放,并且,还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对上述旅游者优惠或免费开放。

  新版旅游条例中还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若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mao35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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