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具体遴选工作将另行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遴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遴选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以下简称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组织开展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应当符合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文件中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条件和以下要求:
(一)已被评定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已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
(三)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工作成效显著。
(四)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编辑:mao3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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