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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亮点

时间:2013-03-04  作者:贸商网  点击:176  评论:  字体:T|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记者请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就改革的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同时在当前尚不完善的追责制度下,登记机关也承担着权责不对等的执法风险问题。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登记申请人的成本,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审查职责,也有利于树立商事主体的自身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后的监管。

三、明确商事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限。

深圳特区立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珠海特区立法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五、明确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解读】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现行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六、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七、明确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广东省一早就开始了网上登记注册的探索。如2009年推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带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提交申请并优先办理。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快递方式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上述改革主要集中在网上预审,对全流程网上登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执照、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签名效力等规定的缺乏,则一直未有进展。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记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或将引发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新一轮改革热潮。

八、明确改革企业监管方式。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规定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解读】实际上,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审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一方面减少了办事环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九、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

【解读】通过特区立法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此前“重准入轻监管”而产生的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提升了部门的整体监管效能,有助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十、明确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解读】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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