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商网本站服务帮助中心手机版

贸商网

  • 全站
  • 招商
  • 供应
  • 求购
  • 产品
  • 资讯
  • 展会
  • 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贸商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时间:2012-12-05  作者:贸商网  点击:107  评论:  字体:T|T
  为提高我国车辆的道路行车安全,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推动无线电新技术的应用,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资源使用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正式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2〕548号

  为提高我国车辆的道路行车安全,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资源使用情况,经研究,将24.25-26.65GHz频段规划用于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的使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的射频要求:

  (一)使用频率: 24.25-26.65GHz;

  (二)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至少500MHz;

  (三)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

  (四)窄带杂散辐射限值符合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有关射电天文业务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北京密云天文台、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天文台、上海佘山天文台、青海德令哈天文台等射电天文台址周围5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

  三、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24GHz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时,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电台产生无线电干扰,也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电台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docx

  附件2:窄带杂散辐射限值.docx


(编辑:mao35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顶一下
发表评论

共有0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贸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转载请必须注明贸商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网站服务:QQ:2632106543 广告洽谈:QQ:2632106543 Email:2632106543@qq.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6030072号-7

版权所有 贸商网 Copyright ©2014-2024 mao3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