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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通知

时间:2012-10-08  作者:贸商网  点击:142  评论:  字体:T|T

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了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使各试点城市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确保工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要根据《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工作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要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设备选型与数量、数据采集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加强调研与动员部署。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当地肉类蔬菜流通节点企业数量、交易及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点范围,并针对不同节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确定适合的追溯流程、信息化改造及设备配置方案。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强化资金管理与质量控制。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坚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规范运作,通过项目监理或第三方监管等有效方式,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三)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组织机构。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职人员,保证工作力量,承担具体推进任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工作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依法运作,确保招标规范有序

  (一)严格履行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履行项目立项、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审核、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依法及时处理质疑和投诉。

  (二)改进招标方式。要按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加快进度”的总体要求,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探索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专用设备、专用软件等定制产品,鼓励各试点城市开展联合采购。对于系统集成招标,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商务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资质条件开展招标,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承办企业,负责软硬件环境搭建、软件二次开发、软硬件设备安装与测试等系统集成事宜。对于电脑、服务器等通用软硬件,各试点城市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采购程序,并及时将采购合同报商务部备案。

  四、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试点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流通节点覆盖率,增强追溯体系成效。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如下:

  (一)2012年9月底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商务部。

  (二)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系统集成招标;2012年12月底前,完成软硬件设备采购,并对各试点企业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2013年2月底前,基本建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在各试点企业实验性安装追溯子系统,初步具备追溯功能,形成完整的追溯数据链条,通过商务部组织的中期评估。

  (四)2013年5月底,完成各试点企业追溯子系统建设,实现城市平台与中央平台及各节点子系统之间数据连接调试与测试;完成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开展试点企业管理人员与商户培训,确保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

  (五)根据《通知》、《规范》及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3年6月底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材料。商务部、财政部视情况组织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2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编辑:mao35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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