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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7-07-03  作者:贸商网  点击:209  评论:  字体:T|T

药品采购

一盒药从生产厂家到患者手里有多少道流通采购环节?2017年8月1日开始,在浙江的公立医疗机构,这样的环节将大大减少。

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目的是通过“两票制”改革,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什么是“两票制”?为什么要实行?

所谓“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两票制”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实施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改革,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根据国家意见要求,浙江等综合医改试点省要率先推行“两票制”,试点省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2017年要全部执行“两票制”。浙江省的《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虽然国家药品流通领域进行了多项改革,但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尤其是药品流通链条长、流通秩序较混乱等问题不仅推高了药品价格,助长了医药购销腐败行为,也制约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了以下5种情况可视为生产企业:

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可视为生产企业;

二是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生产的药品时可视为生产企业;

三是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可视为生产企业;

四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可视为生产企业;

五是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同时,《意见》明确以下2种情况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票:一是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二是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实施“两票制”的意义、目的和总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1.关于实施范围。明确了“两票制”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2.关于两票制的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3.关于生产企业的界定。《意见》明确了以下5种情况可视为生产企业: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可视为生产企业;二是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生产的药品时可视为生产企业;三是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可视为生产企业;四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可视为生产企业;五是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4.关于不视为一票的情况。《意见》明确以下2种情况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票:一是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二是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

5.关于紧急采购药品。《意见》明确,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

6.关于特殊药品的处理。《意见》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的票据管理。《意见》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的票据管理做出了规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发票的购、销方与货、款实际流向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验收的要求。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一致。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3.药品流通企业销售、配送药品的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含不视为一票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4.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的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需现场核对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药品一致。同时,还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未投入使用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两票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手工索验票。

(四)监督管理。

1.关于部门职责。《意见》明确了“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采购必备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法严厉惩处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经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将医药企业执行“两票制”情况与产业发展政策挂钩;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发展现代药品物流体系的重要工作,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和流转,依法加大对伪造、虚开发票、虚增价格、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和监测,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2.关于违反“两票制”规定相关情况的处罚。一是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违反“两票制”的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二是公立医疗机构违反“两票制”的处罚规定: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配套改革。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主要体现了要通过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和破除不合理政策规定等手段,实现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二是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两票制”工作与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衔接,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三是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和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四是规范医疗用药行为。通过临床用药综合评价、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管。

(六)工作保障。从加强领导、加强协作、加强衔接、加强宣传、加强考核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实施“两票制”的相关保障措施。


(编辑:mao35  来源:中国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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