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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代缴社保,汕尾企业代缴社保,汕尾代缴社保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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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40
更新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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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牌:骏伯
产品分类:广东商务服务相关 > 广州保险
发布企业: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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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汕尾代缴社保,汕尾企业代缴社保,汕尾代缴社保服务公司

辞职后回家途中车祸身亡,法院:算工伤!

孙五娘是大唐酒家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1400,下午16001700-20002100,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45日,孙五娘向单位提出辞职,结清了工资。当天2020分许,孙五娘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五娘当场死亡。

20164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五娘负次要责任。

20161226日,孙五娘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101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五娘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孙五娘于201645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判决:员工提出辞职,并不能否认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所以应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五娘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辞职申请,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人社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行政确认,事实清楚,单位认为孙五娘不属于工伤的主张,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另外,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履行了受案、告知举证、调查等程序,经综合认证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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