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供应信息 > 《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
- 马总
- 联系地址:
- 团结西路201号商业总公司四楼
- 联系电话:
- 0377-62561026
- 手机:
- 在线咨询:
- 806650902
- 传真:
- 0377-62561026
- 企业网址:
- http://80759.mao35.com/
- 公司网站:
- http://www.hnjmgj.cn
- 联系我时,
- 告知来自贸商网
暂无分类
《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更新时间:2019-01-17
点击关注:18
供应分类:河南商务服务相关 > 南阳中介服务
发布企业: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发布 IP:112.8.*.*
郑重提示:联系之前请务必点此阅读防骗提示!
点击关注:18
供应分类:河南商务服务相关 > 南阳中介服务
发布企业: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发布 IP:112.8.*.*
郑重提示:联系之前请务必点此阅读防骗提示!
详细介绍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的是: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者未签或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
只要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需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且还不能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还要在面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经济赔偿。
综上所诉,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 所在地区:
- 河南 南阳
- 联系地址:
- 团结西路201号商业总公司四楼
- 联 系 人:
- 马总
- 联系电话:
- 0377-62561026
- 传真:
- 0377-62561026
- 联系手机:
- 18538968260
联系我们时请一定说明是在贸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页网址:http://80759.mao35.com/supply-show-4262855.html
推荐关键词:南阳劳务派遣,南阳出国劳务,河南劳务派遣,河南劳务输出
本页网址:http://80759.mao35.com/supply-show-4262855.html
推荐关键词:南阳劳务派遣,南阳出国劳务,河南劳务派遣,河南劳务输出
更多相关信息
猜你喜欢
免责声明:该信息由相关发布企业发布,贸商网对此不对信息真伪提供担保。
风险防范建议:合作之前请先详细阅读本站防骗须知。贸商网保留删除上述展示信息的权利;我们欢迎您举报不实信息,共同建立诚信网上环境。
风险防范建议:合作之前请先详细阅读本站防骗须知。贸商网保留删除上述展示信息的权利;我们欢迎您举报不实信息,共同建立诚信网上环境。
主营项目:职业中介,建筑劳务咨询服务,劳务分包,从事商品及进出口服务,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地址:团结西路201号商业总公司四楼联系电话:0377-62561026 18538968260传真:0377-62561026访问统计:13450
贸商网 设计制作,未经允许翻录必究。Copyright © 2014-2022 mao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团结西路201号商业总公司四楼联系电话:0377-62561026 18538968260传真:0377-62561026访问统计:13450
贸商网 设计制作,未经允许翻录必究。Copyright © 2014-2022 mao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相关企业负责,贸商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