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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灵活用工加盟需要什么资质

税收筹划灵活用工加盟需要什么资质
更新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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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分类:河南商务服务相关 > 河南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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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灵活就业者的法律地位未定,身份存疑,没有从全国劳动力市场宏观视角来考虑灵活就业群体的差异性管理,更多的只是临时性解决小微企业流动性短缺可能引发的员工下岗失业问题,而对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薪酬收入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对返乡劳动者如何防疫保护、安全出行、合法维权等方面规定更都是空缺,而适用传统法规却又显得张冠李戴,圆凿方枘。例如,灵活就业者解除工作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解除的法定条件,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必须通知工会,规定了比较复杂的员工沟通和行政报备程序。显然《劳动合同法》很难完全适用灵活用工群体,导致绝大多数灵活用工者处于主流就业群体法规覆盖的边缘,灵活就业民事雇佣者劳动关系在我国处于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

显然,针对灵活就业者,在法律上需要调整,对灵活就业制度需要重新审视。因为灵活就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应的是国际上的就业的灵活性概念,更多的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称谓。

因此,我们建议要对灵活就业者在法律上加以明确,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并针对这个群体做研究。需要对人群的类别加以细分,按照不同的类别去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和金融服务需求,进而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灵活就业者的民事雇佣权利义务关系,用一些新规范性文件规范灵活就业群体。例如,明确豁免个体工商户(10名雇员以下)、小微企业(30名雇员以下)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无固定期限、解除条件、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适用,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不必拘泥于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建议对因疫情返乡的农民工,明确由双方合意、没有组织依附性,薪酬即时结清或者每周至少结算一次,可用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返乡农民工的人身、健康以及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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