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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一站式最优的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3 21:11:48点击:62评论:0字体:T|T
1.大成所专注于涉外离婚的研发、设计、生产,提供各类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品类齐全、技术领先、性价比高,目前公司已在国内核心城市设立常驻销售与服务网点。详情请咨询杨女士13824316788。 2.“吸纳优秀人才、构筑专业团队、提供高端服务”是大成所的宗旨;“渴望了解客户的每一个需求,用心服务客户的每一个环节,全力支持客户的每一步发展”是大成所的服务理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愿意充分发挥自身的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品牌优势,通过自己勤奋、认真负责、具有开拓性的工作,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完美的财富继承综合业务产品及服务。 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的原则如下: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店”分割不应影响生产 “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或入股,这使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 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稿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3.我们一直以持续,稳定的速度增长,我们始终坚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事无巨细,倾心为之的科学又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和微利带来巨大市场的营销理念。在行业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x2b5917n、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得到国内外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www.familylaw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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